外国语学院2020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杨勇 | 发布时间:2019-09-09 | 浏览次数:549

  

根据《上海海洋大学2020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精神,为确保我院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生源质量,结合我院MTI专业学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院接受推免生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均须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

http://yz.chsi.com.cn/tm,)进行。

(二)结合我院MTI专业学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复试方法和内容,按复试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三)所有校内、校外推免生接收均须参加由我院组织进行的复试和学校公示,任何人不得免复试或不公示,否则视为无效。

(四)积极配合校研究生院开展本院推免生的具体接收工作,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共同完成本年度推免生的接收任务。

  

二、接收名额:

根据研究生院“学院可接收推免生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的50%”的规定,本MTI专业学位点本年度拟接收推免生共3-5名。

  

三、接收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 获得母校推荐免试资格的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原“985”和“211”高校应届毕业生优先)此外,报考我院MTI专业学位推免生必须

① 前三学年总评成绩绩点在3.5以上;

② 获得全国英语专业四级统一考试证书(成绩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③ 本科阶段有论文公开发表、或有科研成果、或在省市级以上重大学科竞赛中获奖;

④ 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受处分记录;

3. 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要求。

4. 所有接收学生必须是在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中备案的获得就读高校推免生资格的学生。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学院推免生接收工作小组构架

组长:周永模 副组长: 韩振芳、刘纯

秘书:王新香

成员:冯延群,郭飞,刘春芳,朱骅,魏本力

(二)职责:

1.根据学校接收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在充分研究、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接收工作办法、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提供受理推免生工作的申诉渠道,并在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2.按时、准确地通过有效途径向应届本科毕业生公布接收办法、工作安排等;

3.接收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复试的命题、考试、评卷、成绩审核、面试、接收等工作。

  

五、接收成绩计算办法

接收成绩=复试笔试成绩*0.6+复试面试成绩*0.4,总成绩由复试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权重相加,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

  

六、接收工作程序

(一)2019912日公布《接受推免生工作办法》,同时,将《办法》报备研究生院。

(二)2019928日-1011日推免生网上报名。报名网址:http://yz.chsi.com.cn/tm

(三)20191015日(周二)推免生凭复试通知书参加学院组织的复试。(复试结束后,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申请表;②个人陈述;③专家推荐信;④成绩单;⑤由申请者现所在学校教务处提供同意推荐免试的证明信,并加盖公章;⑥获奖证书复印件、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复印件;⑦ 有关英语水平类证书,如英语专四、大英四六级托福GRE等成绩)

复试时间安排:上午统一笔试(9:00-11:00);下午分头面试:14:00-1600

复试地点:笔试(1404);面试(14081410

(四20191018日 确定拟接收推免生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新香老师

联系电话:02161900704

七、申诉受理渠道

学生对推免生工作过程有异议,可向以下受理申诉负责部门反映或举报。

外语学院:行政楼419室;电话:021-61900701电子邮箱:zfhan@shou.edu.cn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行政楼629室;电话:61900053;电子邮箱:yjsb@shou.edu.cn

学校监察室:行政楼703室;电话:61900294电子邮件:jubao@shou.edu.cn

八、附则

对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复试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入学报到时尚未取得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者,取消录取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学校印发的有关招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如国家有新政策,以新政策为准。

  

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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