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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2
浏览次数: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落实农业农村部党组工作要求,切实降低窗口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病毒传播风险,保护渔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延长业务办理期限。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员证书及其他相关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到期或将于近期到期需要换发、年审的,或需要近期办理的其他渔业船舶、船员相关业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办理。在此期间,渔民确有驾船作业等生产生活需求的,仍可使用现有证书,对证书因逾期未换证、未年审等情形导致证书过期或失效的,渔业执法部门应不予处罚。涉及远洋渔船国际履约需要的除外。

二、加快补贴资金发放速度。受疫情影响,多数地区渔业生产效益有所下降,部分渔民资金压力较大为避免扩大疫情对渔业生产的影响,切实减轻渔民群众负担,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完成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要指导督促辖区内渔业主管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加快补贴资金发放速度,提高资金发放效率,切实缓解渔民群众的后顾之忧。

三、加强业务窗口防疫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防控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法,积极推行渔业船舶和船员相关业务网上办理、自助办理和“不见面审批”等工作方式,防止渔业业务服务窗口等场所人员聚集。同时,要加强服务场所消毒防控工作,切实降低病毒传播风险,坚决防止疫情在渔业业务服务窗口场所传播扩散。

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运行维护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系统设置,配合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2020.2.5

来源: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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