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称“亮剑2020”)。为确保行动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对渔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关键领域,聚焦主要任务,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渔区生产秩序、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水域生态文明建设。
二、行动目标
加强渔政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效能,有效落实海洋及内陆大江大河(湖)休禁渔制度及其他各项资源养护措施,清理取缔一批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强化我管辖水域、边境水域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确保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和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健全渔政与海警、公安等相关部门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完善我与周边国家渔政部门间联合执法机制,坚定维护好我渔业权益。
三、组织领导
(一)“亮剑2020”由农业农村部统一领导,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以下称“渔业渔政局”)会同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长江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以下称“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包括承担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单独设置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亮剑2020”成立指挥部,指挥长由渔业渔政局张显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长江办马毅主任、渔业渔政局刘新中副局长以及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渔业渔政局、长江办以及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渔业渔政局渔政处。
四、行动任务
“亮剑2020”包括以下9个具体专项执法行动。
(一)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精神,强化以水生生物保护区为重点的长江流域渔政监管执法,维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秩序。
3.主要任务。依法严厉查处水生生物保护区内各类非法捕捞行为;重拳打击电毒炸等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捕捞行为;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调查处理涉渔违建工程和其他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生境的行为。
4.相关要求。统筹整体推进与强化重点区域执法相结合,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区,特别是长江口、鄱阳湖、洞庭湖等重点水域执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非法捕捞多发易发水域开展分片包干、蹲点驻守式检查,对省际交界水域开展联合巡航执法,提升监管效能。依托长江渔政特编船队机制,联合公安、海事、水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执法合作和联勤联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承担单位:沿长江流域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二)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5月1日至9月16日,各海区休渔时间按照《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执行。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渔业法》相关规定,继续坚持“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确保海洋捕捞渔船(包括捕捞辅助船,下同)应休尽休,促进海洋渔业绿色发展。
3.主要任务。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海洋伏季休渔政策。坚持船籍港休渔原则,以县(区)为单位建立休渔渔船台账,实施“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信息周报”。充分发挥渔船船位监控、安全生产监管平台等信息手段作用,实时掌握所辖渔船动态。做好重点排查,不定期组织海上日常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区域联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海上执法高压态势。提升队伍素质,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同海警、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及时移交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适时组织启动活动和省际联合交叉执法行动。
4.相关要求。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力争实现生产、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并落实好渔政、海警海上渔业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线内外执法无缝衔接。突出重点区域,强化“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北纬35°线”“北纬26.5°线”“省际交界线”等分界线两侧海域执法。突出重点时段,根据不同海区开渔时间,加大港口、海上巡查力度、频率。突出重点对象,将异地休渔渔船、异地挂靠渔船、去向不明渔船、大型冷冻船、“刺改拖”“围改拖”渔船以及海事法院扣押渔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严格监管专项捕捞行为,发现违规的,取消其本年度专项捕捞资格和次年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资格,并依法严处。
承担单位:沿海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和贸易,严格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
3.主要任务。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水生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坚决取缔非法水生野生动物市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贩卖等行为。严格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全面加强人工繁育及展示展演场所监管。充分发挥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及时受理对违规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投诉举报,快查快办,严查严办。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全社会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引导树立科学文明的饮食观,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4.相关要求。专项执法行动期间,按照渔业渔政局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报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工作进展及执法情况统计表,重大情况随报。
承担单位: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四)内陆重点水域禁渔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行动时间与各重点水域禁渔时间同步。
2.行动目标。贯彻《渔业法》相关规定,落实《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要求,确保渔船按照规定休渔,实现内陆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3.主要任务。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内陆重点水域禁渔政策。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实施“定人联船”“信息周报”,掌握所辖渔船动态。组织水上、陆上禁渔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确保禁渔秩序平稳。适时组织执法联动活动和省际间联合交叉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娱乐性垂钓行为不再纳入执法范围。
4.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执法行动安排,特别是海河、辽河、松花江、钱塘江流域等地区,要总结首次禁渔成效,进一步优化行动方案。明确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监管对象,对主要作业区域、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驻守检查。强化省际、地区间执法合作,提升执法效能。强化案件查处,规范案件办理。
承担单位:沿长江、黄河、海河、辽河、松花江、钱塘江、淮河、珠江、闽江等流域各省(区、市)及海南省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五)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渔业法》《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推进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清理取缔、拆解销毁工作,打击清理一批涉渔涉黑涉恶团伙,办理一批典型案件。
3.主要任务。加大水上执法力度,发现涉渔“三无”船舶以及套牌渔船,一律扣押回港。加强在港渔船排查,对嫌疑船舶采取禁止离港、指定地点停靠等强制措施。经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坚持谁查获、谁处罚,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继续深入推进海洋违规渔具整治“清网”行动,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和“绝户网”行为,依法严处渔获物幼鱼比例不符合国家通告要求的捕捞渔船。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禁用渔具和“绝户网”生产、经营行为。
4.相关要求。充分发挥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农业农村、外事、海警、公安、海事等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清理取缔工作合力。抓好休禁渔期关键时间节点,依托渔港、码头等船舶停泊点集中开展清理取缔工作。积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以案说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进一步探索异地、联合办案模式,为清理取缔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承担单位: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六)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各地电鱼活动持续减少,大范围、群体性电鱼活动现象有效遏制,打击电鱼活动的部门协作机制有效运转。
3.主要任务。加强渔业渔政同公安、市场监管、工信、网信等部门联动协同执法,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及链条,创新执法检查形式,严厉打击违法制造、销售电鱼相关器具行为,并依法取缔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渔具销售的商店、商家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加强电鱼活动多发频发,特别是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水域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
4.相关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构建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渔政、公安、市场监管、工信、网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执法,社会组织和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水利部门的合作,落实将执法行动纳入地方“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相关工作。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于使用资源破坏强度大的电拖网作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涉案电鱼器具和“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标准流程,强化渔业生态补偿和公益诉讼,通过典型案件以案说法,提高法律震慑力。
承担单位: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七)渤海综合治理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衔接,如期完成涉渔重点执法任务。
3.主要任务。以辽东湾顶部海域、普兰店湾、莱州湾为重点,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求,继续依法拆除非法网箱网围养殖设施,规范和清理滩涂与近海海水养殖。会同海警部门,加大渤海重点海域、重点时段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反《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使用禁用拖网捕捞行为。规范渔船水上拆解活动,严厉查处冲滩拆船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渤海海区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制度,严厉查处渔船向水体超标排放含油污水行为。
承担单位:天津、河北、辽宁、山东省(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八)跨区作业渔船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渔业法》《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严厉打击捕捞渔船跨区作业行为,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3.主要任务。充分发挥渔船船位监控系统等平台作用,严密监控本省(区、市)所辖海域生产渔船动向。依托渔港、码头及渔船集中停泊点,定期集中开展清查行动,严格排查非本海区渔船;加大海上执法巡查力度,发现跨海区作业海洋渔船一律登临检查并依法查处;充分发动、依靠群众,认真核实群众举报线索,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跨海区作业行为的渔船,依法严处。
4.相关要求。强化渔政、海警执法协同、工作会商、信息共享和案件协办,建立完善省际渔政执法联查联动机制。加强技术合作,实现船位实时共享。跨区作业渔船查处完毕后,查处地渔政执法机构要及时向涉事渔船所在地通报案件处置情况。
承担单位:沿海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九)涉外渔业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加强双边执法合作,严厉打击侵渔和非法捕捞、越界捕捞行为,保护渔民合法权益,树立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
3.主要任务。中俄边境水域,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兴凯湖等中俄边境水域,抓好重点区域布控和水面巡查,严厉打击渔民越界捕捞和非法侵渔行为,重点开展好中俄渔政部门春季和秋季渔政联合检查。中朝边境水域,在辽宁省水丰水库,吉林省云峰水库、渭源水库,鸭绿江吉林白山、通化段,图们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红旗河、珲春河等河段,联合公安、海事等部门开展非法捕捞治理,严查无证生产、越界捕捞和侵渔等违法违规行为。中老边境水域,开展中老渔政联合巡航执法,保护和修复澜沧江水生生物资源。中越边境水域,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越界捕捞行为,推动开展渔政同步执法行动。加大与海警等部门的合作力度,加强源头治理和港口管理,强化公海和涉朝、韩、越方作业渔船管理,严厉打击海上越界捕捞行为,努力防止我方渔船出现重大违规和发生涉外事件。进一步强化执法联动协作和信息通报,配合海警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海上侵渔行为。
承担单位:黑龙江、吉林、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浙江、云南、广东、广西和海南省(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推进工作。“亮剑2020”是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渔业执法工作两手抓、两手硬,既要把中央和当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到位,也要结合本通知精神和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好各项重点渔业专项执法行动,确保执法成效。在实施以上专项执法行动的同时,统筹安排好渔业安全生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涉渔违法违规工程、水产养殖、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水产品质量安全、渔港水域环境污染整治等相关日常执法工作。要明确一名厅局级负责同志担任行动指挥部副指挥长,渔政相关处室和渔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见附件1)。联络员应按要求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调度行动成效(样表见附件2,填报要求另行通知)。
(二)完善执法机制。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网信、外事、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海警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机制,强化行刑衔接,形成最大公约数,提升执法效能。要主动沟通协调、统筹执法力量,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形成水陆执法闭环。各地在执法行动中要敢于碰硬,对于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创新执法制度。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动态,立足职能,创新方式方法,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搭建平台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渔政队伍执法能力,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推动出台渔业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强与各部门对重点渔业违法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组建渔政执法专家组,健全渔政执法相关规范制度,提升执法效能。主动公开举报电话,完善“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举报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开展休禁渔秩序评估,全面评估渔业法律法规和重点资源养护制度落实情况,提供执法参考。
(四)助力扫黑除恶。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主动将渔政执法工作融入本地区扫黑除恶总体安排,并将渔业领域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要配合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做好案件查办,重点打击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捕捞、组织船舶非法越境偷捕、电毒炸鱼和海洋捕捞中划地为界、渔港码头“扒皮”等涉黑涉恶活动。
(五)积极宣传引导。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一起研究、一起布置,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加强“以案释法”,推动重大涉渔违法或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进行公开宣判,强化警示作用。各地指定的联络员要同时负责媒体宣传工作,及时向“中国渔政”、当地渔业渔政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媒体推送执法信息,及时发布各地渔政执法重大案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
(六)强化执法保障。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并争取支持,加强渔政执法船艇及无人机等信息化执法装备建设,将队伍运行经费及罚没物品处置经费纳入保障。要加强渔政队伍执法行动期间的工作、生活保障,保护渔政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渔政人员依法履责不受干扰。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认真落实好执法队伍的防护设备设施,配齐防护用品,保障渔政人员健康和安全。对于工作扎实、锐意创新、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渔政执法集体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坚决清除为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害群之马”,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党和人民满意的过硬渔政执法队伍。
各地“亮剑2020”指挥部副指挥长、成员及联络员名单于3月5日前,上半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7月10日前,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9月底前,全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送至渔业渔政局(工作总结电子版请同时报送至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涉及长江流域渔政执法任务的相关材料同时抄报长江办。
来源: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