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记者从中国海警局获悉,中国海警局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文,决定自4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碧海2020”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近年来,我国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大海上执法监管力度,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但盗采海砂、非法倾废、破坏湿地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此次专项行动坚持全域覆盖、全程监管,主要围绕海洋(海岸)工程建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废弃物倾倒、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海砂开采运输、海洋自然保护地、陆源污染物排放、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等八个领域开展全面监督管理,综合运用陆岸巡查、海上巡航和遥感监测等手段,及时发现查处各类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
此次行动,中国海警局还将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组织督导检查,确保各地专项行动有序开展;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专项行动成效,发布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开展普法宣传,普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营造关心海洋、爱护海洋浓厚氛围。欢迎广大群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95110海上报警电话等及时提供有关信息线索。
中国海警局、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和交通运输部
联合开展“碧海2020”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专项执法行动
即日起至11月30日,中国海警局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碧海2020”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近年来,我国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大海上执法监管力度,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但盗采海砂、非法倾废、破坏湿地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此次专项行动坚持全域覆盖、全程监管,主要围绕海洋(海岸)工程建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废弃物倾倒、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海砂开采运输、海洋自然保护地、陆源污染物排放、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等八个领域开展全面监督管理,综合运用陆岸巡查、海上巡航和遥感监测等手段,及时发现查处各类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
此次行动,中国海警局还将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组织督导检查,确保各地专项行动有序开展;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专项行动成效,发布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开展普法宣传,普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营造关心海洋、爱护海洋浓厚氛围。欢迎广大群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95110海上报警电话等及时提供有关信息线索。
关于开展“碧海2020”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海警〔2020〕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委)、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局),山东、上海、福建、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局,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生态环境部各流域海域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
为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监督检查,整治海洋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出问题,中国海警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至11月30日联合开展“碧海2020”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新时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任务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严管导向,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紧盯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惩治力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各类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零容忍”,坚决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建设“水清、岸绿、滩净、湾美、物丰”的美丽海洋。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依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各部门依职责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检查,重点查处重大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任务:
(一)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对海洋(海岸)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程监管,主要对海洋(海岸)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环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未按照经批准的环评报告书施工以及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等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各级海警机构和地方海上执法机构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执法检查和处罚。
(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监督管理。对各类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设施进行全面监管,主要对环评制度执行、环保设施运行和溢油风险隐患等进行检查排查,重点查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环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以及溢油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及海区派出机构负责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监督管理;各级海警机构负责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执法检查和处罚。
(三)海洋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对海洋倾废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对海洋倾倒区、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及运送废弃物的船舶及其他载运工具的倾倒作业活动等实施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不按批准的条件和区域倾倒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及所属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利用技术手段对海洋倾废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及时向海警提供违规线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发现的非法倾废行为,移交海警处置;各级海警机构负责日常执法检查和处罚。
(四)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对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主要是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船舶违法排放污染物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转运处置行为。各级海事机构负责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执法检查和处罚。
(五)海砂开采运输综合整治。对海砂开采运输环节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对海砂资源富集区、经批准的海砂开采区、采运砂船舶等实施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经批准开采海砂、超批准范围开采海砂、开采海砂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以及非法从事海上运输海砂等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严格海砂许可管理,督促海砂开采企业和个人规范开采;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加强对港口码头砂石装卸行为和海砂运输船舶检查;各级海警机构和地方海上执法机构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查处非法开采海砂行为。
(六)海洋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对海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等进行监管,重点查处未经批准从事开发利用活动以及采石挖砂、砍伐林木、非法捕捞、非法捕猎等破坏海洋自然保护地生态和资源的违法行为。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和监督;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海洋自然保护地向陆一侧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查处;各级海警机构和地方执法机构按职责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和处罚。
(七)陆源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对入海排污口实施监管,主要对入海排污口设置、污染物排放等进行检查,重点查处违法设置排污口、非法排污、超标排污等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行为。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负责陆源排污活动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各级海警机构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通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置。
(八)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对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开展保护执法,重点查处采挖珊瑚、珊瑚礁,砍伐红树林等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滨海湿地保护管理;各级海警机构和地方各级自然资源(海洋)执法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按照职责依法对侵占湿地、非法采挖珊瑚和珊瑚礁、破坏红树林和海岛生态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
三、行动要点
(一)开展常态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区分不同检查对象,科学拟制检查计划,综合运用陆岸巡查、海上巡航和遥感监测等手段,对海砂资源富集区、海砂开采区、海洋倾倒区等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巡查,强化现场监管,及时查处盗采海砂、非法倾废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自然保护地、海岛、滨海湿地等实施定期巡查,及时查处非法侵占、破坏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海洋(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建设项目加强动态巡查,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对重点部位、重大建设项目等适时开展联合巡查;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开展专项检查。
(二)整治重点热点问题。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定期研判分析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形势,梳理海上重点热点问题,提高执法检查针对性。针对盗采海砂严峻形势,深入开展摸排调研,研究具体应对措施,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地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切实遏制非法开采运输海砂高发态势。结合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加强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强化海上溢油风险防范,严厉打击向海洋倾倒各类垃圾、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持续推进渤海生态环境污染治理。
(三)强化执法基础工作。加强基础信息搜集,深入细致开展群众工作,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治安信息员等作用,盯紧热点区域和重点目标,及时获取预警性信息线索。健全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95110海上报警电话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报警。广泛发动群众,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海洋日、中国航海日等专题宣传活动,积极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宣传,提升群众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夯实执法工作基础。
(四)密切执法协作配合。建立线索通报机制,积极发挥各自技术优势,充分运用卫星遥感、视频等手段强化动态监控,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相互通报,组织核查反馈,共享核查进展和成果。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强化执法协同配合,完善行刑衔接程序,规范移送标准、流程等,形成海上管控合力。地方执法机构和各级海事机构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相应海警机构办理。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对接、密切配合,按照专项行动安排和要求,深入落实执法监管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跟进掌握进展情况,督促工作措施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中国海警局将组成联合工作组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发生重大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案(事)件的,进行挂牌督办。
(三)加强统筹指导。各部门加强对口业务指导,开展重点问题研究,为专项行动提供政策和法律支撑。中国海警局各分局强化本海区的工作统筹,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区派出机构和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机构指导地方海上执法机构严格规范执法,有序推进专项行动。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与驻地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每月底汇总上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案件数据,重大案件及时报告。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部门利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平台,依托各自新闻发布制度,加强专项行动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各单位要积极搜集整理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重大案件和经验做法,充分利用中央、地方等媒体和主流网站开展宣传报道,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加强警示教育,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文章来源:中国海警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