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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拟修改和废止部分涉渔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20-05-01
浏览次数:153

为了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农业农村部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形成了《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农业农村部网站、发送邮件、寄送信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

拟修改的涉渔规章

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专业远洋渔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手续的,可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相应远洋渔业项目届满之日起36个月。”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工建造的到南极海域等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在延展期内仍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延展期届满前3个月内再申请延展一次,时间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再次申请延展。”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两项,作为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除到他国管辖海域或南极海域等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

“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

拟废止的涉渔规范性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

5.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1992〕农(人)字第67号)

9.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9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2587号)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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