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浙江舟山、台州的很多渔民来说,把捕捞渔船改为休闲渔船,是一个既能保护近海渔业资源、又能保障经济收入的好办法。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休闲渔船管理制度,休闲渔船不同于捕捞渔船的地位不明确,从而限制了休闲渔船的发展。现在,这一状况发生根本改变。
6月30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起草的《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函,对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核定作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限额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有关单位在7月17日前反馈意见。
针对休闲渔船的作业方式,征求意见稿规定:
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针对捕捞渔船改为休闲渔船,征求意见稿规定: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海洋休闲渔船解决,船数、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被淘汰渔船的船数、功率数。被淘汰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予收回。
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共同向休闲渔船定点经营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
征求意见稿提出,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计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新闻来源:渔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