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了长江保护法草案。此前,2019年12月,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初审。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长江保护法草案二审稿对草案结构和相关内容作了调整和修改。
二审稿在立法目的的规定中更充分地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加了“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容。并结合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建议,对草案有关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治理的内容进行梳理,对草案结构进行调整,并对有关内容作相应补充、完善:将“基本制度与措施”一章的内容分拆至总则和其他相关章节;将“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一章改为“规划与管控”;将“水资源保护与利用”一章改为“资源保护”;增设“水污染防治”一章;将“法律实施与监督”一章改为“保障与监督”。
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专家提出,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建立健全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对于加强长江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充实相关内容。二审稿作了相应修改。增加规定:国家建立以发展规划为统领,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强调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增加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对国土空间规划在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提出总的要求,即: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了长江禁渔及加强执法等方面的规定和举措,建议进一步做好衔接。二审稿考虑到本法施行日期与长江禁渔的起始日期不一致,也为将来政策的调整留有余地,将“在本法实施之日起十年内”改为“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对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作出规定;并在渔业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违反禁捕规定的行为加重处罚。
为充实、完善有关长江保护的保障支持和监督措施,二审稿明确,要求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从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社会资本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等方面,完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增加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的规定;增加对长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地区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的规定。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建议,梳理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反映突出的违法行为,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加大处罚力度;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好与有关法律的衔接。有的意见建议,对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出规定。二审稿作出修改。一是,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违反岸线管理、生态环境准入、水生生物保护、总磷污染控制、危化品运输等管理规定的行为,有针对性地增加处罚方式,并加大处罚力度;对其他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依法赔偿损失和费用。
新闻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