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万浏,刘大海,王小华,王春娟
中国在国际“区域”环境立法中的参与中国作为“区域”事务的参与者与贡献者,本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积极参与“区域”《开发规章(草案)》的谈判。目前为止,中国就《开发规章(草案)》提出了三次书面意见,分别为2017年12月,2018年9月,和2019年10月。2019年最近一次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开发规章(草案)》的评论意见,在第二部分关于《规章草案(草案)》的重点问题中提出独立专家在提供海洋环境保护咨询中的重要性;第三部分关于《规章草案》的具体条款中,第2条提出增加开发资源与环境保护相平衡的原则,第4条第5款中关于造成严重环境影响后相关执行权的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第12条第4款(b)项中建议 “申请书”改为“环境计划”或“环境事项”;第46条中“环境管理系统”提出了进一步澄清和明确的要求。以上评论意见可以看出,我国积极参与“区域”采矿立法过程,对于深海采矿的环境保护问题也极为重视,不断为规章制定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2中国国内对“区域”环境立法的探索2011年,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洋协会”)开始对“区域”开发规章制定的跟踪研究进行立项。2012年,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社科办”)开展“深海采矿规章制定与海洋强国战略”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研究。2016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深海法》在第二章勘探开发中对承包者保护海洋环境以及应对“严重损害海洋环境等事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在第三章以专章的形式对环境保护做了规定:一是承包者应在合理范围内,对采矿过程中对海洋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控制;二是承包者应调查并评估资源开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并做好环境监测工作;三是承包者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达到保护生物多样性,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2017年,原国家海洋局发布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在“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环境影响报告、海洋环境损害等应急预案等审查内容提供了更加详细的规则。3中国在“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展望加强深海采矿对环境和生态系统影响的研究,为立法打下基础。“区域”采矿对环境和生态系统影响研究是进行全面地采矿风险评估的基础,现有研究尚不足以对此进行支撑。同时,“区域”中采矿活动的环境保护将直接与采矿活动中的利益相关者联系紧密,尤其是承包者。对于采矿活动中环境的评价、环境管理标准及其具体实施将直接影响整个采矿项目的正常运行以及资金投入等。然而,现有科学资料仍然不足以提供关于如何在所需的复杂操作水平上实现此项义务的有信心的指导,我国应继续在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技术攻关(尤其是减少环境影响技术)、国际金属市场调查等领域深耕。聚焦勘探开采技术研究,为商业化开采和深海产业化做好技术储备。为稳步推进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短期内我国仍需要聚焦于深海资源的勘探和开采的技术开发研究,不应急于进行深海资源开采。对内进一步在精确计算未来深海采矿的成本与收益,对风险进行正确评估,在深海生态系统保护等方面做打算。对外与发达国家加强技术交流与采矿合作、促进“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开发权、兼顾开发与环保的科学环境管理标准等。
新闻来源: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