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活动,阻止相关渔获物及其加工品进入本国市场,日本颁布《确保特定水生动植物国内流通和进口适正化法案》,要求自2022年12月1日起,进入其市场的鱿鱼和墨鱼、秋刀鱼、鲭鱼、沙丁鱼及其制品(不含器官、鱼卵、鱼粉、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水产品、油类和提取物)须附有合法捕捞证明、加工厂声明或未加工声明。具体适用品种范围将由日本政府定期评估和调整。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渔船捕捞产品出口日本,须随附我国出具的合法捕捞证明;我国企业加工他国渔船捕捞渔获物后产品出口日本,须随附他国出具的合法捕捞证明和我国出具的加工厂声明;我国企业进口他国渔船捕捞渔获物后未经加工并转口日本,须随附他国出具的合法捕捞证明和我国出具的未加工声明。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出公告(第620号),公布办事指南。其中,《输日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远洋)办事指南》用于指导办理我国远洋渔船捕捞产品的合法捕捞证明,《输日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近海、加工及未加工)办事指南》用于指导办理我国近海渔船捕捞产品的合法捕捞证明、加工厂声明和未加工声明。办事指南规定,申请企业需登陆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oa.gov.cn),选择相应事项,按要求在线填写申办信息、上传附件后提交审核,其中部分文件需要打印并签字盖章后邮寄或送至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业农村部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在作出是否出具相关文件的决定后,将邮寄已签发文件正本至申请企业提供的地址,或告知申请企业不予签发的原因。以上各事项办理时限均为15个工作日。我国远洋渔船捕捞产品合法捕捞证明办理咨询电话是010–65851985、010–59191895,我国近海渔船捕捞产品合法捕捞证明、加工厂声明和未加工声明办理咨询电话是010–65063608/4733、010–59191895。
新闻来源:中国渔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