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在建海洋工程进行海洋环境防污染检查,检查中发现某公司虽获批《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但载运疏浚物的工程船未在《航海日志》上规范记载疏浚物倾倒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倾倒作业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载运工具应将作业情况如实详细填写在倾倒情况记录表和航行日志上,并在返港后十五日内将记录表报发证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公司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修订为第七十六条:“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颁发许可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报告倾倒情况。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应当向驶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作出报告”。
文章来源:中国渔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