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上海市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上海市实施长江水域常年禁渔,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2月16日已开始,一起看看相关规定吧!
●禁渔范围
◆ 长江口水域:包括农业农村部设定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包含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内的上海市管辖水域。具体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00”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具体为上述范围内沿江岸线海塘、水闸外侧与自然水域连通的长江口水域。
◆ 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黄浦江水域:具体范围为上游淀山湖以下拦路港大桥起,至下游吴淞口(吴淞口灯塔E121°31'08.4、N31°23'47.2,101号灯浮E121°31'32.3、N31°23'39.6,北港嘴E121°31'21.9、N31°23'24三点连线)水域内的渔业水域。具体为上述范围沿岸两侧防汛墙之间(有水闸的以水闸为界)的渔业水域。
◆ 其他内陆水域:具体范围为上海市辖区内除长江口、黄浦江水域以外的开放性、自然性渔业水域,包括湖泊及河流(河道)。
● 禁渔期
◆ 长江口水域: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规定,实施常年禁捕。
◆ 黄浦江和其他内陆水域:每年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
● 禁止类型
◆ 长江口水域: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 黄浦江和其他内陆水域:禁渔期间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禁渔期内,上海市渔政部门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进行执法检查,对于违反禁渔期的非法捕捞案件,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符合刑事追责的案件,将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文章来源:中国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