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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2026年公海自主休渔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07
浏览次数:13


为科学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公海渔业资源,促进我国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在往年休渔基础上,农业农村部决定,2026年继续实施公海自主休渔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7月1日至10月15日,0°N—22°N、55°E—70°E之间的北印度洋公海海域(不含南印度洋渔业协定管辖海域);

(二)7月1日至10月31日,32°S—44°S、48°W—60°W之间的西南大西洋公海海域;

(三)8月16日至11月30日,5°N—5°S、95°W —110°W之间的东太平洋公海海域。

在上述(一)、(二)、(三)海域(详见附图)作业的我国所有鱿鱼钓、拖网、围网、敷网、罩网等远洋渔船(不含金枪鱼延绳钓渔船、金枪鱼围网渔船和承担农业农村部调查监测任务的渔船及渔业科学调查船),统一实施自主休渔。


二、实施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公海自主休渔是主动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切实养护公海渔业资源、积极履行船旗国义务、树立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的重要举措。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宣传,督促远洋渔业企业切实贯彻落实。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协调作用,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管理和服务,引导企业自觉遵守休渔规定。

(二)严格监督管理。休渔期前,休渔渔船要及时撤出休渔区。休渔期间,休渔渔船不得在休渔区从事捕捞作业,不得无故进入、滞留、穿行休渔区,因特殊情况确需穿行的,应按程序报备。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休渔期间渔船管控,会同行业协会等密切监测船位,强化风险防控,确保自主休渔顺利开展。

(三)加强科学评估。有关科研支撑单位要会同行业协会、远洋渔业企业等,持续完善公海渔业资源监测体系;通过电子渔捞日志、观察员、科学调查船等方式,系统收集休渔数据,强化研究分析,提高资源监测和评估能力;及时评价休渔成效,为动态调整休渔措施提供科学支撑;视情共享休渔信息,深度参与国际海洋治理。


附件:公海自主休渔区域示意图


农业农村部

202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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